關於財務管理公司的幾個問題讓我感到困擾: (1) 你們如何遵守持續的上市公司披露義務?如果你們披露數位資產發行者的持續努力,則會增加數位資產的證券法風險。如果不這樣做,則可能會構成詐欺。 (2) 你們如何調和對數位資產持有者支持資產價格的承諾與上市公司進行股本募集的情況,這與Gary Plastic案有何關聯? (3) 當股票最終交易價格低於淨資產價值時,你們會怎麼做? 這些問題對於由第三方為像BTC、ETH和SOL這樣的成熟項目設立的財務管理公司來說是可管理的。我不確定這些問題是否能在管理團隊較不成熟的項目中解決,因為他們自己在運營和控制這些公共工具。 加密貨幣律師在這方面應該做得更好。
4.8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