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法律時,任何對個人權利保護的條款都將被解釋得儘可能狹隘,以給予最有限的效果,而任何對政府權力的條款則將被解釋得儘可能廣泛,以便即使是不可思議的解讀也能生效。 這是為什麼起草新法律可能會很具挑戰性,許多好心人卻在這方面失敗的原因之一。 還有一種傾向是忽視與現有法律和實踐的相互作用,包括那些違憲的法律。如果你在起草立法時假設政府目前在相關情境中遵循規則,那麼你就是在為新情境中的政府濫用鋪路。 幫助起草法律的活動家了解他們專業領域的機制,但他們很少理解政府的運作機制。多年來,我看到許多人在幫助通過的新法律簽署時宣稱勝利,卻在幾年後回來詛咒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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