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度: - 按階級(教會、貴族、第三階級)設立法庭。 - 法律基於特權和習俗。 - 法官職位可購買。 - 秘密和任意的程序。 - 無陪審團審判。 革命: - 所有公民的國家法庭和平等法律面前。 - 書面和普遍的法律(稍後是拿破崙民法典)。 - 根據優秀任命法官。 - 公開審判並有辯護權。 - 實施陪審團審判。
Corta 🏆
Corta 🏆7月25日 02:24
"我正在研究法國大革命對司法系統的影響" 費德里科·斯圖爾岑內格指出,這種權力最終成為了"階級的最後堡壘",並舉例說:"在革命中,他們有一個對貴族待遇不同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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