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SDNY仍在继续推进罗曼案件中最初两项指控之一,即无牌资金传输。让我帮助你理解这在法律上是多么奇怪。一个咆哮。 联邦刑法在18 USC 1960(b)(1)中定义了无牌资金传输。该子部分有三个替代分支,(A)(B)(C)。 (A)表示你是无牌的,因为你符合州法律对资金传输的定义,然后在没有许可证的州进行传输。SDNY从未指控罗曼这一点。 (B)表示你是无牌的,因为你符合BSA第5330节中MSB的定义,因此需要向FinCEN注册但没有。SDNY指控了这一点,但该指控现已被放弃(正确,因为FinCEN明确表示非托管实体不是第5330节的MSB,不需要注册)。 (C),剩下的指控[1960(b)(1)(C)]表示你是无牌的,因为你故意运输犯罪资金。 所以问题是,如果你仅在(C)下是“无牌的”,而不是在(A)州法律或(B)联邦BSA法律下,那么你应该向谁注册或获得许可证? FinCEN?不,那是你注册以避免(b)(1)(B)的地方。州资金传输监管机构?不,政府从未指控(b)(1)(A),即在需要许可证的州未获得许可证。 所以如果我可以因为(b)(1)(C)中描述的行为而“无牌”,但没有州或联邦机构对该行为进行许可,那么我怎么会无牌?SDNY认为罗曼应该向谁获得许可证?他们通过放弃(b)(1)(B)指控承认不会是FinCEN。他们从未通过(b)(1)(A)指控争辩是州?那么是谁呢? 如果有人因为在没有人要求注册的情况下做某事而最终入狱,那么我会失去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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