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我們提交了對@SECGov 委員 @HesterPeirce 的請求的第12份回應,該請求是針對數位資產產業對加密任務小組的意見徵詢,涵蓋了與加密資產貸款相關的一系列考量。
這封信回答了有關「加密貸款」的性質以及它是否構成或創造證券的請求中的第33和第34個問題。我們的信函明確指出,@SECGov 應僅對包括證券貸款的交易行使管轄權,並應澄清哪些資產是證券,哪些不是。
為了協助 @SECGov,我們提供六種類型的產品、服務和交易的概述,這些可以被描述為加密貸款,並簡要討論每種的特徵、運作和功能。
@SECGov 應該在監管加密貸款時謹慎行事,尊重其管轄權的限制,並認識到技術創新的重要性。
@TDC 建議 @SECGov 應該:⬇️ ✅ 澄清哪些資產是證券,哪些不是 ✅ 認識到大多數區塊鏈上的交易不是證券 ✅ 重新檢視現有的規則和指導方針,這些規則過於廣泛且基於過時的假設 ✅ 不要求從事非證券加密貸款的企業進行註冊 ✅ 限制 SEC 監管的加密貸款範圍
@SECGov 不應對不包含證券的交易行使管轄權,包括: ✅ 直接貸款人以證券形式的加密資產作為抵押,但不貸出證券形式的加密資產 ✅ 點對點貸款平台 ✅ 非保管貸款平台 ✅ 抵押債務頭寸 ✅ 快速貸款
我們感謝 @propelforward 及 @WinstonLaw 以及我們的貢獻成員。我們將在本週晚些時候發布對 Peirce 委員聲明的最終回應。敬請關注!完整信件在這裡:和展覽在這裡。
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