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lkenburgh 對為什麼 @rstormsf 剩餘的無證匯款費用毫無意義進行了很好的分析。 這就是 peak compliance theatre 的樣子。
Peter Van Valkenburgh
Peter Van Valkenburgh2025年5月23日
因此,SDNY 仍在繼續處理 Roman 案中最初的 2 項無證匯款指控中的 1 項。讓我説明你理解這在法律上是多麼奇怪。咆哮。 聯邦刑法在 18 USC 1960(b)(1) 中定義了無證匯款。該子部分有三個替代部分,(A)(B)(C)。 (A) 說您沒有執照,因為您符合州法律對金錢傳輸的定義,然後在您沒有執照的州進行轉帳。SDNY 從未指控 Roman 這樣做。 (B) 表示您無證,因為您符合 BSA 第 5330 節中 MSB 的定義,因此需要在 FinCEN 註冊,但沒有註冊。SDNY 收取了該費用,但該費用現已被放棄(這是正確的,因為 FinCEN 明確表示非託管實體不是 5330 的 MSB,不需要註冊)。 (C),其餘指控 [1960(b)(1)(C)] 說您無證,因為您故意運輸犯罪資金。 所以問題是,如果你只是根據 (C) 而不是 (A) 州法律或 (B) 聯邦 BSA 法律“未獲得許可”,那麼你應該向誰註冊或獲得許可? FinCEN?不,這是您為避免 (b)(1)(B) 而註冊的人。國家貨幣傳輸監管機構?不,政府從未收取 (b)(1)(A) 的費用,即在需要許可證的州未獲得許可證。 因此,如果我可以因為 (b)(1)(C) 中描述的行為而「無證」,但沒有州或聯邦機構許可進行這些行為,那麼在上帝的綠色地球上,我怎麼能無證呢?SDNY 認為 Roman 應該與誰合作?他們承認,撤銷 (b)(1)(B) 指控不會是 FinCEN。他們從來沒有爭辯說是各州提出了 (b)(1)(A) 指控?那麼它是誰呢? 如果有人因為做了一件不需要註冊的事情而沒有註冊而最終進了監獄,那我就要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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