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35頁。這將是一個快速的分析。我只會點出重點。
Senator Cynthia Lummis
Senator Cynthia Lummis7月22日 21:26
今天,@SenatorTimScott、@berniemoreno、@SenatorHagerty 和我帶領我們的同事發布了市場結構立法的討論草案,這將成為使美國成為全球加密貨幣中心的基礎。
對於那些想查看基本文本的人,這裡有。提醒一下,這只是一個討論草案,與銀行和農業委員會標記的版本會有些不同。
首先,通常我們從定義開始,這是一個單一的決策、頁面,實際上只有兩個術語:輔助資產和分散式帳本。 這只是說數位資產是任何在加密帳本上代表價值的數位表徵,這些資產不是商業可替代的,或代表對一個資產的擁有權或控制權,而該資產本身並不是在加密帳本上代表價值的數位表徵。
這非常簡單明瞭且乾淨。它採取了最具爭議的想法——如果代幣不是證券,那麼它們的本質是什麼——並且說這些不是證券。 這就像亞歷山大用劍劈開戈爾迪亞之結。這是可行的。
同時,認識到這不是什麼:這並不是說將股票的一部分代幣化會使該股票轉變為非證券。附屬資產畢竟是那些不賦予所有權的東西。這樣看來,它們與證券是不同的,這是核心觀念。
接下來我們有分散式帳本技術,這是你所期望的,但它定義為公共帳本。 注意:這裡唯一列出的委員會是SEC,因為這項法案僅涵蓋SEC(銀行對SEC有管轄權,農業對CFTC有管轄權)。
進一步說明,這是委員會的一項努力,旨在明確指出附屬資產並不是所有金融資產最佳特徵的超級組合,而是它們伴隨著實際成本。你無法獲得證券中存在的東西,因為這些是不同的資產。這應該能夠阻止每個證券發行者都想將其股票轉變為附屬資產的想法,因為這遠非無成本的過渡。
然後我們有輔助資產發起人。這個定義比我預期的更廣泛也更狹隘。它涵蓋了原始的提供者/賣方,但也包括在前12個月內幫助銷售或控制它的任何人。這是要涵蓋影響者嗎?風險投資公司呢?
然後我們有外國發起人,這似乎是試圖涵蓋那些不在美國的公司,不是美國本土部落,不是根據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或者僅在美國以外提供資產。 我認為這是解決岸上/離岸困境的一個努力。
接下來,我們有明確的豁免,附屬資產不是證券,並且不受聯邦和州的證券法規範。 這也要求發起人自我認證其他SEC,證明他們不提供附屬資產可能不授予的某些權利。9
順便提一下,頁面 4 和 5 底部的「無償分配」語言似乎涵蓋了空投。基本上,空投(附屬資產的名義價值分配)也不是證券。 那麼,名義價值到底是什麼?這要由 SEC 通過法規來決定。10
最後,通過小節(c),我們來到了本節的實際目的:披露制度。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需要定期披露信息: - 在其第一年內,附屬資產的銷售額超過500萬美元 - 附屬資產在過去12個月內的每日總現貨交易額可能少於500萬美元。
讓我們明確一點:幾乎任何值得注意的代幣都將達到這個數字,這與眾籌法規的上限相同。 如果你想強迫 SEC 對加密貨幣進行一些披露要求,恭喜你,你的願望實現了。 根據 c(3). 11,這也適用於在這項法律生效之日的現有代幣。
也就是說,所需的披露實際信息與傳統證券不同:這是買家對代幣實際需求的信息: - 發起人開發數字資產的經驗 - 先前發行的數字資產 - 發起人對附屬資產的未來計劃 - 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的簡短討論 - 涉及發起人的當前法律程序 - 涉及發起人及相關人員、推廣者、員工的交易信息,包括持續的義務 - 發起人過去四年的銷售情況 - 首席財務官的善意聲明,表明發起人預期在接下來的12個月內擁有繼續經營的資源 - 有關資產及其網絡的經濟信息,包括功能、競爭資產、治理機制等。 13
如果你對於加密貨幣不按照 CLARITY 進行 SEC 披露感到憤怒,恭喜你,這基本上回答了你所有的祈禱。坦白說,這與前主席 Gensler 在 21 和 22 年所思考的,關於為加密貨幣創建一個特殊披露系統的想法非常相似。
這些披露將持續到發起人證明他們僅進行了名義上的企業或管理努力,這些努力在過去12個月中「主要」決定了附屬資產的價值,並且SEC批准或未能反駁該證明。大多數代幣永遠無法達到這一標準。 發起人未能遵循本條款並不會使資產成為證券。這裡沒有SEC管轄權的秘密陷阱卡。15
當然,還有一些額外的細節。 - SEC 可以基於正當理由豁免發起人滿足特定的披露要求 - 發起人仍然對其披露中的虛假陳述承擔責任 - 私人訴訟權利受到保護 - 對於證明不準確的善意前瞻性陳述,存在責任的安全港。 這就是第 101 節的結束,這是本法案的核心、肺和大腦。 16
第102條涵蓋了對附屬資產的SEC註冊豁免權。基本上,年度銷售額的上限將是每年低於7500萬美元,但SEC可以更改該水平。這可能會在最終法案中被轉為CFTC註冊程序,但各州將被排除在外(子條款d)。17
第103條涵蓋了相關人員的處理,例如發起人的高管、員工、推廣者或任何控制超過5%附屬資產的人,如果他們是從發起人或代表發起人行事的人那裡購買的。 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制定規則,關於在附屬資產被認為不再受到共同控制之前的銷售。因此,這在功能上與CLARITY相當相似。17
第104條要求SEC在法律生效一年內發布一項規則,規定從網絡獲得其價值的附屬資產不算是對其他任何事物的金融利益。 第105條迫使SEC更新投資合約的定義,要求有協議和利潤。 這基本上是在清理Howey。19
第106條明確指出,本法不會損害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根據現有法律發出豁免的全權。 第107條要求SEC在追求其使命時必須考慮「創新」。 第108條允許SEC註冊人使用分散式帳本進行記錄保存。 20
第109條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一年內(理想上)現代化所有與加密貨幣相關的現有法規(包括保管方面)。這就是第一標題的結束。我們已經完成了法案的一半。 第二標題涵蓋非法金融,201條要求財政部制定一個針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導向”審查流程。21
第202條創建了一個新的公私合營倡議,以打擊非法金融,基本上是對FinCEN目前所做工作的強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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